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有权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有权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条规定: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