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3.7.1条的规定,鉴定期限由鉴定机构与委托人(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鉴定项目争议标的涉及的工程造价金额、复杂程度等因素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定:
1、争议标的涉及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鉴定期限为40个工作日;
2、争议标的涉及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鉴定期限为60个工作日;
3、争议标的涉及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含10000万元),鉴定期限为80个工作日;
4、争议标的涉及工程造价在10000万元以上(不含10000万元),鉴定期限为100个工作日。
可以。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3.7.2-3.7.4条的规定,鉴定期限从鉴定人接收委托人移交证据材料之日起的次日起计算。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需要较长时间的,经与委托人协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每次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每个鉴定项目延长次数一般不得超过3次。在鉴定过程中,经委托人认可,等待当事人提交、补充或者重新提交证据、勘验现场等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