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一些原设计未预料到的具体情况,需要进行处理,因而发生的设计变更,经设计单位和发包人同意,办理设计变更或设计变更联络单。这类设计变更应注明工程项目、位置、变更的原因、做法、规格和数量,以及变更后的施工图,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即为设计变更。此类变更通常不会导致工程量的重大变化,原则上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工程量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调整合同价款,并要扣除变更前已含在合同价款中的费用。
若原设计图已实施后,发包人发出设计变更,承包人应该办理签证或者提供其他证明文件。涉及原图制作加工、安装、材料费以及拆除费,笔者认为应该按照定额标准结算工程价款,作为发包人迟延发出设计变更的一种赔偿责任的体现。但若发生拆除,已拆除的材料、设备、已加工好但未安装的成品、半成品,均应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发包人回收。若此类设计变更是由于施工不当,或施工错误造成的,此变更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对工期、质量、投资效益造成影响的,发包人可以进行反索赔。
如果设计变更导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变化幅度超出15%。那就是重大设计变更,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3.1条规定,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予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