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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鉴定 TIAN TONG YUAN

招标后经过合同变更的工程应如何做工程价款鉴定

天同源 造价鉴定 :2025-07-30 15:15

合同变更主要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即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的行为。合同变更后,在维持原合同性质、效力的基础上,若干新的权利义务代替了旧的规定,被变更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当事人受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束。合同变更不是消灭既有合同效力,因而没有溯及力,对于已履行的债务,除非法律有规定或是当事人特别规定,不得主张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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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方法解读

一、合理变更情形的工程价款鉴定

有合理理由变更结算方式的,如建设工程开工后,发包方与承包方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迟延开工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暂停施工等原因,通过补充协议、会谈纪要、往来函件、签证等形式变更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的,并不视为“黑合同”,是合同的正常变更,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此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变更后的结算方式结算工程价款。

在实务中判断是否有合理理由的证据除了补充协议、会谈纪要、往来函件、签证的内容是否体现以外,还可以从辅助证据(如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暂停施工的甲方指令、构成重大变更的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认定。如果补充协议、会谈纪要中仅仅变更了结算方式,而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应视为“黑合同”,在此种情况下,应该按照“白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结算工程价款。

二、不合理变更情形的工程价款鉴定

黑白合同常见的方式就是在签订备案合同的同时或者很短的时间内签署一份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黑合同,主要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因此司法解释针对此现象作出了二十一条的规定,存在两份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情况下,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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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中可以以黑白合同的签订时间,以及黑合同有无陈述合理理由变更白合同的约定,认定以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黑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低于白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时尤其应该注意,通常情况下涉及标后让利,是典型的黑合同。

三、变更后的结算方式约定不明的工程价款鉴定

存在合理理由变更结算方式的,如果变更后的结算方式约定不明应视为没有变更,仍按原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此种情况下,司法鉴定单位仅仅依据变更后约定的结算方式无法计算工程价款时,应报告法院,由法院确定按照哪一份合同结算,不能擅自决定。

实务中会出现承、发包双方在会议纪要或者来往函件中提出变更的要求,但对如何变更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原合同约定的变更结算方式也不明时,可以由司法鉴定单位按照行业管理或者定额来鉴定出变更工程价款作为判决的依据。

如发包人要求增加工程内容,而该工程内容在原合同价中没有可以参考的单价,或者有参考的单价但增加工程量时,因变更的时间与投标时间相距甚远,因物价上涨等原因,原单价已经不能覆盖成本,承包人也提出合理的理由要求重新组价。此时,在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鉴定单位可以根据定额或者市场价给出合理的价格供法院判决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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