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造价鉴定通常鉴定的对象是合同造价,不难看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造价鉴定所鉴定的是发包人应付多少。必须明确,发包人应付的数额与承包人已做的数额并不完全等同。
首先,这其中存在计量风险承担的问题。例如,在双方合意的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固定价固定在施工图纸中,而清单报价的计量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则就有可能存在某一子项承包人已做而发包人不应支付的情形。
其次,存在适当履行的问题。例如:承包人提高技术参数的规格或尺寸,虽然实际已做,但从法律角度而言,该行为就是一个违约行为。发包人不仅不应支付超规格或超尺寸部分的价格,而且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若按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某一版号的钢筋每吨2000元,则无论承包人实际采购成本造价是每吨1800元还是2400元,均不会也不应影响发包人支付的2000元合同造价。
通常情况下,合同造价应当大于成本造价的,但也有可能存在合同造价小于成本造价的情况。对于后者,只要约定时的合同造价不低于承包人当时的成本造价,就应当认定是一个正常商业风险。
综上,工程造价的鉴定对象是发包人应付的合同造价而非承包人实际的成本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