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单价指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在没有调整综合单价的情形下,司法鉴定时,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计算。固定单价包括的风险范围内的调整以及市场价格变动均不能调整综合单价。固定单价包括的风险均不能调整综合单价。工程量变化由设计变更导致的变化和清单工程量计算错误导致的变化,具体要根据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调整方式分别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的调整应该综合考虑双方可承受的风险承担范围合理约定,约定所有风险均不调整不可取。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如果出现市场价格波动异常,尤其是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时,承包人还是会以停工等手段要求发包人调整综合单价。从公平合理的角度,约定一定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作为综合单价的风险范围比较合适。
出现可以调整综合单价的情形时,司法鉴定时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相关规定计算新的综合单价。超出15%以内部分仍应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计价,超出15%以上部分的综合单价,鉴定单位可以组织承发包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司法鉴定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提出建议,承发包双方对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裁决。
合同如果约定设计变更另行按照某种方式调整综合单价的,按照合同约定调整。
合同如果约定承包人有义务复核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因清单工程量错误导致的工程量误差不调整综合单价和工程量的,应该按照合同约定。
对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新增项目,且合同没有约定如何计价的情况下,综合单价应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确定。
对于设计变更的计价方式没有约定,也应该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确定。
合同约定设计变更计价方式的按照约定的方式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