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当事人就合同价款或报酬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第2款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计价方法有三种:一是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二是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三是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采用第一种计价方式的,没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不适用。采用第二种方式,需要当事人提交有关市场价格的证据,比如购买材料的合同、发票等。实践中经常采用的是第三种方式,即定额价标准。